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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隊章程

組織章程

一、總則:

  1. 本隊定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彰化縣支會志願服務工作隊。」簡稱「紅十字會彰化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2. 本隊隊址設於紅十字會彰化縣支會。
    現址:彰化市健興路1號104室
    電話:04-7113186
    傳真:04-7113152
  3. 本隊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彰化縣支會為主管單位,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彰化縣政府之監督管理。

二、宗旨:

  1. 以愛心為出發點,發揮個人能力,結合團隊力量服務社會。
  2. 以博愛服務之精神推展增進健康、預防疾病、減免災難、協助老弱殘疾者等工作。

三、任務:

  1. 教育訓練之推廣:
    1. 辦理急救訓練—急救員、心肺復甦術急救員、駕駛人員急救訓練、安全衛生急救人員、高級急救員、急救教練訓練、水上安全救生員班、簡易急救講座。
    2. 居家照顧服務員訓練、保健員訓練、養生之道、愛滋病防治宣導、反毒等保健講座。
  2. 老弱殘疾之服務:安養院養老院長者之關懷慰問、為民眾免費量血壓、居家照顧服務等。
  3. 青少年活動服務:辦理青少年活動、夏令營、輔導紅十字青少年服務隊。
  4. 緊急救護服務:配合社區鄰里學校團體或縣市活動,協助設救護服務站及事故傷害之處理。
  5. 災變救災與賑濟服務:遇國內外災變之救災與賑濟服務。

四、組織:

  1. 凡贊同本隊宗旨,志願參與本隊服務工作者,為本隊隊員。
  2. 隊員招募:依本隊服務需求不定期公開招募並遴選彰化地區有志青年參與本隊隊員由隊員互相選出隊長1人及副隊長2人,各分隊隊長1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3. 本隊依服務項目設各分隊:
    1. 急救教練團:凡參加急救教育訓練課程,完成急救員、高級急救員、急救教練班及格並取得紅十字總會證照者。
    2. 水上救生隊:凡是參加水上安全救生員班及格並取得紅十字總會證照者。
    3. 保健服務隊:凡是認同紅十字會之一般民眾均得參加。
    4. 居家愛心隊:凡是參加照顧服務員班及格並取得證照者。
  4. 依本隊服務需求可設立總務組、活動組及輔導組,並設組長1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五、權利與義務:

  1. 隊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可參加本隊所舉辦之各項服務與活動。
  3. 可參加本隊舉辦之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志工基礎和特殊訓練。
  4. 可享有本隊隊員之各項福利。例如志工表揚、保險等。
  5. 需遵守紅十字會彰化縣支會之督導與管理。
  6. 需遵守志願服務法之志工倫理守則。
  7. 服務期間有損害紅十字會或本隊名譽者得以除名。
  8. 服務優良者依紅十字會彰化縣支會規定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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