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培訓單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彰化縣支會
結訓合格,輔導就業
核准字號:中分署訓字第1050004004號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2班/145小時/招訓人數30名 | ||||
課程內容 | 01. 緒論/2小時
02. 家務處理/2小時 03. 急救概念/4小時 04. 急症處理/2小時 05. 性別平等/3小時 06. 求職技巧/2小時 07. 回覆示教/12小時 08. 臨床實習/30小時 09. 清潔與舒適/8小時 10. 營養與膳食/2小時 11. 活動與運動/4小時 |
12. 居家用藥安全/2小時
13. 基本生命徵象/2小時 14. 基本生理需求/4小時 15. 居家血糖測量/2小時 16. 急救技能演練/8小時 17. 照顧安全操作/2小時 18. 感染控制技巧/2小時 19. 身體結構與功能/2小時 20. 傳染病預防技巧/2小時 21. 居家甘油球通便/2小時 22. 照顧服務資源簡介/2小時 23.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2小時 |
24. 勞工個案演討實作/2小時
25. 老人照顧模式技巧/18小時 26. 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2小時 27. 意外災害的緊急處理/2小時 28. 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4小時 29. 家庭照顧需求與協助/2小時 30. 疾病徵兆之認識與處理/4小時 31. 失智症照顧理念與技巧/2小時 32. 臨終關懷及認識安寧照顧/2小時 33. 照顧服務相關法律基本認識/2小時 34. 失智症非藥物療法簡介及實作/2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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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訓對象 | 年滿十六歲者
■ 職前班:招訓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每班招收在職者之比例不得超過招訓人數15%為原則。 □ 在職班:招訓對象以在職者為優先,每班招收失業者之比例不得超過招訓人數15%為原則。 並不得招收具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或自營作業者身分之失業者參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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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方向 | 培訓民眾第二專長,增加就業機會。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後,就業可至公(私)立安養護機構、護理之家、醫療院所、社區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等從事相關照顧服務。 | |||
訓練日期 | 105年09月19日 ~ 105年10月24日。(如遇有延後開班情者,將另行逐一通知報名民眾) | |||
上課時間 | 週一至週五:早上08:00~12:00,下午01:00~05:00,每日共8小時。 | |||
報名日期 | 即日起至105年09月07日截止,並於105年09月09日辦理甄試,經甄試合格後通知錄訓。 | |||
訓練費用 | l 1.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非自願性離職者 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願離職者3.二度就業婦女4.獨力負擔家計者(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5.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6.身心障礙者(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7.原住民者(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8.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9.更生受保護人 10.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 11.長期失業者 12.因犯罪被害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失業者與犯罪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13.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14.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15.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16.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17.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18.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補助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參訓該職類需年滿16歲) 19.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20.逾六十五歲者(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21.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22.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並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失業者。符合以上申請身份者經審核通過並取得結業證書者,依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全額補助。
l 一般國民身分者:取得結業證書,依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l 學員參訓前需先繳納全額訓練費用(失業者身分$9,999元、在職者身分$8,669元),俟取得結業證書後,由訓練單位統籌向中彰投分署申請補助,經審查核准後撥付補助款項,並由訓練單位轉撥學員。 l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不予補助個人訓練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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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應繳 | l 填寫報名表一份,並繳交一吋照片5張(背面書寫姓名)。
l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l 勞保明細表正本一份(請逕洽勞保局申請)。 l 體檢表一份(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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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證明 | 1.學員完成全期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並輔導就業。
2.學員參加訓練之學科核心課程出席率應達80%以上,並完成所有回覆示教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3. 請假及缺、曠課時數累計達核心課程、增列課程各計訓練時數20%(含)以上者,或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一律勒令退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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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l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
u 報名班次之報名截止日尚處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90日就業輔導期間。 u 開訓日前1年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u 開訓日前2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 u 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含)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且於提前就業或結訓後九十日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開訓日前二年內確有投保勞工保險(不含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及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之保險者)之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u 不予錄訓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專班)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l 費用包含教材書籍、講義等,無須再繳任何費用,失業者訓練期間並享有勞工保險(職訓保)。 l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及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l 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用,以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l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額退還學員。 (2)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3)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l 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者: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需於報名時提示「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方可申領。受訓期間,由勞工保險局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請領職訓生活津貼。 2. 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二度就業婦女、更生受保護人、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與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長期失業者及失業之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請於報名時主動告知身分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俾於錄訓後由訓練單位彙整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提出申請,詳細申請辦法及資格請洽各公立就業中心(非自願離職者、長期失業者)或培訓單位(其他特定對象)。 ★補助限制: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但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申領職訓生活津貼。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若同時具有非自願性離職(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申請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申領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事實或參加勞工保險者,依規定請學員辦理退訓並停止發放本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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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上課地點 | 報名地點: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104室 (縣立體育館104室)
上課地點: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村新生路24之10號 (福寶社區中心) |
((04-7113186)林小姐
((04-7113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