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彰化縣支會
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中華民國92年9月1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彰化縣支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內政部祥和計畫、志願服務法招募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成立本會志願服務工作隊(以下簡稱志工隊)。
第二章 組織工作目標
第二條 本會志工隊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博愛服務、人道、志願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志工均以無給職聘用,不計報酬、名利,為他人福利、社會祥和所奉獻。
第三章 志工甄選、訓練與任用
第四條 凡年滿12歲以上,認同並能配合本會博愛服務宗旨,對社會服務有服務熱誠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志工。
第五條 本會志工隊依服務需求不定期公開招募、甄選志工。